原告: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为民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华,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原廷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刘朝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某与被告上海为民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08日立案。根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纪某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重新鉴定。现原告于2018年10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纪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纪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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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金 丹
书记员: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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