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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员会、唐某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纪某某
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员会
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周连栋
唐某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纪某某,曾用名纪玉春。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彩山,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连栋。
被告唐某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淑珍,经理。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员会、唐某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会员委托代理人云海军、周连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会员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因协议约定的房屋已由被告唐某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与他人,而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会员未制止该行为,应按约定折价给付原告。关于过渡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因双方均不能提供准确数,应以最后一次支款的数额为准,即29393.28元,并从2010年起增加50%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会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10875元,并自2010起每年给付原告过渡补偿费每年44090.28元至本判决生效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00元,鉴定费人民币46000元,合计93400元由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会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会员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因协议约定的房屋已由被告唐某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与他人,而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会员未制止该行为,应按约定折价给付原告。关于过渡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因双方均不能提供准确数,应以最后一次支款的数额为准,即29393.28元,并从2010年起增加50%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会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10875元,并自2010起每年给付原告过渡补偿费每年44090.28元至本判决生效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00元,鉴定费人民币46000元,合计93400元由被告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民委会员负担。

审判长:李贺玲
审判员:张顺昌
审判员:田庆荣

书记员:孙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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