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
盛某某
崔显廷(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郭振兴(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纪某某,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盛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显廷,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郭振兴,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盛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盛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7元,减半收取8264元,由被告史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7元,减半收取8264元,由被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冬华
审判员:韩凤波
审判员:刘宝
书记员: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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