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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袁勇
纪某某
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鲁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
委托代理人柯炳潭,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
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纪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纪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9元,由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9元,由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焱奇
审判员:付焰明
审判员: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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