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宏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事项与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宏伟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宏伟于2015年12月18日要求用数月时间双方协商解决,于2016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宏伟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纪宏伟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400元由原告纪宏伟负担。
审判员 陈永宝
书记员: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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