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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天真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纪天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丁晓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天真与被告陈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天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天真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马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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