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纪某与齐民德、啜学光、胡艳彬等八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凤斌,汤原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民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啜学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胡艳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靳胜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杜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赵宏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陈志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谭春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纪某诉被告齐民德、啜学光、胡艳彬、靳胜利、杜君、赵宏亮、陈志刚、谭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凤斌、被告齐民德及委托代理人李力、被告靳胜利、杜君、谭春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啜学光、胡艳彬、赵宏亮、陈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与被告齐民德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纪某按约定提供钱款,被告齐民德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齐民德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违约方承担借款金额的30%的违约金属约定过高,按照法律规定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啜学光、胡艳彬、靳胜利、杜君、赵宏亮、陈志刚、谭春月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七人主张权利,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民德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纪某借款本金120万元,承担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27万元;以借款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12万元,利息合计39万元,本息合计159万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3月2日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
被告啜学光、胡艳彬、靳胜利、杜君、赵宏亮、陈志
刚、谭春月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80元由被告齐民德承担19110元,由原告纪某承担5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为申请执行有效期。

审 判 长  孙宏伟 人民陪审员  田力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书记员:钱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