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来,男。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被告春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关于房屋(场地)租赁的诚意金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诚意金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位于闵行区银都路的金盛二期开始招商,原告向被告预定金盛二期商铺,欲承租被告上述铺位而向被告交纳诚意金1万元,约定被告将位于银都路XXX号经营性用房对外招租时优先考虑安排原告入场,如届时原告放弃入场,则被告将诚意金无息返还给原告。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向被告交纳诚意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上述款项的二期诚意金。被告收到诚意金后迟迟未有交房意向,期间原告一直催促被告交房,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且多次承诺交房均未实现。时至今日距原告交付上述诚意金已有三年时间,被告仍未交付房屋也无具体交付期限,因此原告承租被告商铺的目的一直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春申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截止到当前,没有出现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退款的主张。此外,被告仍同意待商铺具备交付条件后,继续将商铺交予原告使用,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7日,原告纪某某(作为承租方,签约乙方)与被告春申公司(作为出租方,签约甲方)签订《关于房屋(场地)租赁的诚意金协议》一份,上载:鉴于甲方有位于银都路XXX号(经营用房)欲对外招租,乙方欲承租上述铺位经营使用,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一、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交纳1万元诚意金。……五、甲方承诺在对外招租时优先考虑安排乙方入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周内到甲方处签订租赁合同并付清约定的租金,逾期不办理,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乙方交纳的诚意金无息返还。……八、①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②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上有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并载明收款事由为“二期诚意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了《关于房屋(场地)租赁的诚意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周内到甲方处签订租赁合同……”,故双方均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性质为预约。该协议还约定“……逾期不办理,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乙方交纳的诚意金无息返还”。从该条款文义上理解,在逾期不办理而视为自动放弃的情形下,原告都可要求被告无息返还诚意金,那么在原告主动放弃的情形下,被告同样应无息返还原告诚意金。且现双方签订的《诚意金协议》至今已逾三年,而被告要向原告提供的商铺摊位仍然未具备交付条件。现原告在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要求返还诚意金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纪某某诚意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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