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纪某某、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新兴路29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纪某某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单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务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一条仅仅规定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确认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2、原自来水公司经理史文明于2001年6月22日单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无上诉人纪某某的签字,自始自终没有告知上诉人,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上诉人纪某某在2001年已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二审法院确认史文明所签合同自始无法律效力,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原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被上诉人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是正确的,应依法维持。本案属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应当适用劳动法律相关规定。上诉人虽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认可。上诉人接受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单》上签字,同样证明上诉人对终止劳动关系的认可,《劳动合同》依法有效并履行完毕。劳动合同期满后上诉人同意终止合同,并未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不能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纪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于2001年6月22日一方单独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自来水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6月,自来水公司口头宣布解除原告与自来水公司劳动合同,原告下岗。原告下岗后多次上访主张权利。自来水公司提供了一份2001年6月22日由自来水公司时任经理史文明单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原告认为,该合同单方签订,不能成立,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被告提出原告领取了终止合同补助费并在终止合同通知单回执上签字,说明原告同意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单方解除问题。原告时隔12年才提起仲裁和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发生于2006年6月,原告纪某某在2018年1月12日向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5日以劳动争议申请时效超过一年为由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接到通知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原告纪某某时隔12年才提起仲裁并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原告也未能提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引起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其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上诉人纪某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纪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群众来信处理批转单、上访记录、上访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上诉人纪某某从2007年就开始主张权益。被上诉人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证,1、名单是纪某某自己书写,不能证明其参与上访;2、纪某某上访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之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连续主张权利;3、上述证据系复印件,无印章证明其来源合法,不符合证据要件形式,不能证明纪某某所要证明的问题;4、上访人员除上诉人纪某某外,其他均未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亦未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上签字;5、纪某某上访情况说明形成日期是2017年3月17日,而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时间是2006年,间隔十一年之久再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三份证据均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上诉人纪某某主张权益的具体时间,不予采信。证据二政府会议纪要,证明桦南县自来水公司由多元水务公司接收,职工工作性质不变,不解雇不下岗。被上诉人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证,1、该证据系复印件,不能证实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2、假设该证据为真,政府会议纪要无权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该纪要对多元水务无约束力;3、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多元水务除名、开除、解雇职工,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规定执行,说明多元水务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4、该会议纪要形成于2004年4月5日,是多元水务接管桦南县自来水公司之前,而上诉人是2006年解除的劳动合同,从时间上不能证明多元水务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不予采信。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纪某某,被上诉人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是2006年,上诉人纪某某向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的时间是2018年。上诉人纪某某主张权利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上诉人纪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曾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也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引起仲裁时效中止,故对上诉人纪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纪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纪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  彭景丰

书记员:张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