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51927U。法定代表人:JosephineShen-ChuanSu,该公司副总裁兼中国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昶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6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83613203P。法定代表人:尹红卫。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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