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二幢10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炬,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13512H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该
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元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元某某长春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秦增桥,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32MB0X13872P
被告元某某行政审批局
住所地元某某常山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起,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32MB0P01663Q
本院在审理原告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元民县行政审批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齐娟霞
人民陪审员 李聪健
人民陪审员 王繁
书记员: 陈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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