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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高某某红某房屋维修工程队与红安龙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红安县高某某红某房屋维修工程队。
负责人:王保红。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龙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钰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翔,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红安县高某某红某房屋维修工程队诉被告红安龙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龙王湖景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龙王湖景区饮用水处理池土建工程合同》、《龙王湖景区园林步道工程合同》、《龙王湖景区一期停车场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应当支付下欠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1087665.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红安龙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红安县高某某红某房屋维修工程队工程款1087665.89元。
本案诉讼费14588元,由被告红安龙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4588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陈 霞 审判员 黄红英

书记员:李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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