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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与某专卖店分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
卢新红
陈世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
某专卖店分店
王永乐(红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姚自森,系该联合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卢新红,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综合经营管理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世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某专卖店分店。
主要负责人吴晓萍,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乐,红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与被告某专卖店分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红安县某经济联合会负担。

审判长:王爱霞

书记员: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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