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红安县杏花乡杏花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红安县杏花乡红两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方忠勤,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其春,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焱臣,红安县杏花乡新屋湾村民小组组长,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原告红安县杏花乡杏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红安县杏花乡杏花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杏花乡杏花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县杏花乡杏花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882元减半收取2941元,由原告红安县杏花乡杏花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袁晓明 审判员 黄红英 审判员 陈 霞
书记员:李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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