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受害人杜某母亲)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杜某妻子)
被告杜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杜某长子)
被告杜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杜某次子)
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何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吴中南。该公司经理。
被告熊胜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尹希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
负责人:夏学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地址: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负责人刘城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尹希明、熊胜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黄冈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黄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太益;被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的委托代人陈学文、被告尹希明、被告熊胜华、被告财保黄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学礼、被告财保黄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重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安县常乐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尹希明、熊胜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0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责任范围内对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1时9分许,被害人杜某驾驶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限高路段时,与同向周燕桥驾驶的鄂J×××××/鄂J×××××重型半牵引车发生追尾,后被动前冲的鄂J×××××号车与前方熊胜华驾驶的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冲撞,造成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周燕桥受伤和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杜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燕桥和熊胜华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所有的鄂J×××××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该车辆价值损失经鉴定为79175元;鄂J×××××重型半挂车的损失价值为7150元。另查明,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财保黄石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1时9分许,杜某驾驶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限高路段时,与同向周燕桥驾驶的鄂J×××××/鄂J×××××重型半牵引车发生追尾,后被动前冲的鄂J×××××号车与前方熊胜华驾驶的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冲撞,造成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周燕桥受伤和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子湖大队依法作出鄂梁公交认字〔2016〕第072631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杜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燕桥与熊胜华分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所有的鄂J×××××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该车辆价值损失经鉴定为79175元;鄂J×××××重型半挂车的损失价值为7150元(含鉴定费2700元)。另查明,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财保黄石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财保黄冈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利及其它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红安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所有鄂J×××××车辆和鄂J×××××车无法修复,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89025元(含鉴定费2700元),原告依法有权获得经济赔偿。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结合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认定杜某承担70%责任、周燕桥承担15%责任、熊胜华承担15%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财保黄石分公司作为鄂J×××××号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负有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财保黄冈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赔偿59027.5元,财保黄冈分公司作为鄂J×××××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负有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财保黄冈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12648.75元。因周燕桥是本起事故责任人之一,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348.75元,原告红安常乐运输放弃对其追偿是自己处分权利的行为。鉴于被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尹希明、熊胜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负的事故损失赔偿责任通过车辆保险赔付,即财保黄冈公司和财保黄石公司全额代为赔付,故法院对被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尹希明、熊胜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免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保黄石分公司赔偿原告红安常乐运输有限公司61027.5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59027.5元;
二、被告财保黄冈分公司赔偿原告14648.75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12648.75元。
三、驳回原告红安常乐运输有限公司对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尹希明、熊胜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25元,原告红安常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被告柯某某、尹某某、杜威、杜邦、尹希明、熊胜华、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黄冈南迪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永华 审 判 员 金学锋 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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