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繁昌县方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方世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敦权,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逸骏(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HUANGBI-LAN。
原告繁昌县方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逸骏(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繁昌县方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繁昌县方某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 锐
书记员:金宇彤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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