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縢宝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敬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第三人: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明街(荣恒一号)。
法定代表人:侯继平,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縢宝军与被告周某、高某某、第三人密山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縢宝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縢宝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赵世刚
人民陪审员 赵秀凤
人民陪审员 杨桂兰
书记员: 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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