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某某
郭某某
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綦某某,市民。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綦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6万元,只提交了给被告的汇款凭证,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交被告借款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根据被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书,原告认可该保证书,结合本案原被告离婚后的情况,原告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6万元,只提交了给被告的汇款凭证,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交被告借款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根据被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书,原告认可该保证书,结合本案原被告离婚后的情况,原告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