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吕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负责人:王卫,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秋辉,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垫付的保险赔偿款79393.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3日,被告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固郝线0144路十里铺支线008号线杆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赵焕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焕金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吕某某无证驾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柏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原告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赵焕金79393.76元。原告公司已于2016年4月26日向赵焕金支付了该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公司追偿的情形,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垫付款79393.76元。被告吕某某没有递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被告无证驾冀A×××××2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固郝线0144路十里铺支线008号线杆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赵焕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焕金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无证驾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柏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原告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赵焕金79393.76元。原告公司已于2016年4月26日向赵焕金支付了该款项。以上事实,原告当庭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柏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招商银行付款电子回单可以认定证实。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吕某某作为侵权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赵焕金人身及财产损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人损失后,依法向侵权人吕某某追偿,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偿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79393.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宝记

书记员:王雷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