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仁,河北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索某某诉被告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出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志强于2017年向原告索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经原告向被告催讨,2018年9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索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徐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8年9月28日,被告徐志强为原告索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索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被告徐志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借款时称几个月就还,后来因未还款,为原告出具了该欠条。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2017年2月27日,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5314号账户给被告5次转账,共计转款人民币3万元。后来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转款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原告起诉交费之日即2019年1月25日起至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虽然欠条上载明是欠“索哥”人民币3万元,并未写明索哥的具体名字,但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且在给被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亦未提出异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原告索某某为合法的债权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索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志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新洋
书记员: 高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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