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方舟,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志远,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索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平台告知书的过程中,本院发现二被告均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索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任伟娜
书记员:田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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