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成都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洪余。
原告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楷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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