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汝慧,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翠利,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索某某与被告索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索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索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秘凤竹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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