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索某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保全费425元,均由原告索某某负担。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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