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占斌,男,住元氏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文,河北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9月28日,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占斌的代理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故依法不能参加本案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小刚
书记员: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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