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清山。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维顺,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负责人崔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银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志杰
书记员: 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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