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某某,男,38岁,汉族。
被告:秦朋静,女,36岁,汉族。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秦某某、秦朋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米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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