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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王某某与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米某
王某某
高洋(河北三河正大法律服务所)
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卫庭(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1674号
原告米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洋,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行宫东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许铁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庭,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某与被告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洋,被告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某诉称,2014年1月24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通知米某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京小区2号
楼1单元201室被下水管道中的污水淹没。
污水在房中积蓄近20公分高,该房门中的门、壁纸、地板、高箱床、电视柜、冰箱、电脑、排烟机、炊具、衣物等被淹没。
米某请求法院
判令
:被告赔偿米某财产损失费49516元(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租赁费4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4月26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通知王某某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京小区4号
楼1单元202室的房屋被下水管道中的污水淹没,污水在房中积蓄近20公分高。
该房屋中的门、实木家具、地板、小地毯等被淹没。
王某某的部分物品完全损毁,已经无法使用,由此造成损失86840元。
王某某要求法院
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6840元(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房屋租赁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米某、王某某下水管道反水系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将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倒入下水管道所致,米某、王某某应向使用各自管道的业主主张赔偿;物业公司在下水管道反水前后尽到了自己的管理义务,对米某、王某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下水管道堵塞并导致污水倒灌至米某、王某某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该使用该排水管道的业主未按照业主使用手册的规定擅自倾倒垃圾。
在不能确定管道堵塞由具体哪位业主使用下水管道不当所致的情况下,米某、王某某及反水之前楼上使已装修的业主对米某、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米某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18541元、鉴定费3000元,王某某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17052元、鉴定费3000元,有评估报告及鉴定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米某、王某某主张的因此次漏水导致的延误房屋使用的时间为3个月,每月租金按1500元,租赁费4500元。
该标准符合当地的租金水平,本院予支持。
综上所述,米某的合理损失合计为26041元,王某某的合理损失合计24552元。
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米某、王某某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侵权责任人,其不应对米某、王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分别补偿米某、王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补偿原告米某人民币8000元;补偿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米某、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下水管道堵塞并导致污水倒灌至米某、王某某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该使用该排水管道的业主未按照业主使用手册的规定擅自倾倒垃圾。
在不能确定管道堵塞由具体哪位业主使用下水管道不当所致的情况下,米某、王某某及反水之前楼上使已装修的业主对米某、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米某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18541元、鉴定费3000元,王某某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17052元、鉴定费3000元,有评估报告及鉴定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米某、王某某主张的因此次漏水导致的延误房屋使用的时间为3个月,每月租金按1500元,租赁费4500元。
该标准符合当地的租金水平,本院予支持。
综上所述,米某的合理损失合计为26041元,王某某的合理损失合计24552元。
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米某、王某某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非侵权责任人,其不应对米某、王某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分别补偿米某、王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补偿原告米某人民币8000元;补偿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米某、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三河市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审判长:武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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