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72********,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0日,张某某(已判决)将牌照为鲁******的自卸车投保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2015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明知张某某驾驶该车在济南市天桥区建邦大桥北中弘地产挖地槽工地故意制造翻车事故,仍提供驾驶证,冒充该车驾驶员,后张某某将该车放到米学利(另案处理)的“波利汽修厂”,通过该厂骗取保险金88000元。事后被告人米某某从张某某处获得300元好处费。案发后张某某已全部退缴诈骗的保险金。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提供的鲁******车辆的保险和出险、索赔手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关于鲁******号车辆承包的案件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辨认案发现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