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
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张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米某甲
米某乙
周存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米某
委托代理人贺成、张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米某甲
被告米某乙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周存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米某诉被告米某甲、米某乙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米某甲、米某乙曾对《遗赠书》真实性持异议,但经二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鉴定:“检材《遗赠书》上的需检字迹与姓名为‘米某丙’的《干部履历表》上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且二被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遗赠书》为虚假,故《遗赠书》的真实性应予认定。虽然如此,但是二被告对本案中诉争房屋和房屋征收后的补偿款均未占有、控制、使用。而占有、控制、使用该房屋和房屋征收后的补偿款的为原告外祖母汤某。故本院认为原告米某起诉米某甲、米某乙不当,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米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米某甲、米某乙曾对《遗赠书》真实性持异议,但经二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鉴定:“检材《遗赠书》上的需检字迹与姓名为‘米某丙’的《干部履历表》上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且二被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遗赠书》为虚假,故《遗赠书》的真实性应予认定。虽然如此,但是二被告对本案中诉争房屋和房屋征收后的补偿款均未占有、控制、使用。而占有、控制、使用该房屋和房屋征收后的补偿款的为原告外祖母汤某。故本院认为原告米某起诉米某甲、米某乙不当,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米某的起诉。
审判长:田在新
审判员:刘霞
审判员:曾清秀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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