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某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申请人: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米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的冀F×××××号五菱宏光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米某某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的冀F×××××号事故车辆。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米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的冀F×××××号事故车辆。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米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峰
书记员:王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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