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县亿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昔街(成都军区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421000010650。
法定代表人陶锡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俐(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广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芦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何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友镒(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书署名审判员与2016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时,独任审理的审判员不一致,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米易县亿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姚仁友
书记员: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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