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某
王东安(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王井侠
原告米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井侠,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王井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静
书记员:裴满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