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晓静到庭,被告蔡某某、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蔡某某偿还原告借款64000元,并按月息2%给付自2018年7月12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本金64000元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2日被告蔡某某从原告处借款64000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7月12日,利率为月息2%,被告刘某某自愿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本金及利息全今尚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蔡某某、刘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2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借款6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8年7月12日借期内月利率2%,逾期月利率2%,被告刘某某自愿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自借款后,按约定给付利息至2018年7月12日,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的借条、借款合同保证人承诺书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原告请求的逾期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刘某某自愿为蔡某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64000元并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米某某借款64,000.0元,并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刘某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0元,由被告蔡某某、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永刚
书记员: 张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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