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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某某与甘南县富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籍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南县富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南县兴隆乡先锋村二屯。法定代表人:颜京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籍某某与被告甘南县富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320.00元,减半收取8160.00元,由原告籍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晶淼
审判员  唐昭晶
审判员  韩 丽

书记员: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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