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籍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南县富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南县兴隆乡先锋村二屯。法定代表人:颜京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籍某某与被告甘南县富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320.00元,减半收取8160.00元,由原告籍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晶淼
审判员 唐昭晶
审判员 韩 丽
书记员: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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