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籍某某与平安保险、北京中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籍某某
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刘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王婵

民事判决书
(2013)东民初字第1303号
原告籍某某,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代表人杜然,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代表人冯贤国,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婵,该公司职员。
原告籍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铸、被告张家口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王海龙与王强分别驾驶机动车辆先后与原告籍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一大队认定王海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籍某某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王海龙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张家口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王强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北京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二被告在二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二被告按照1:1的比例进行平摊。原告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了二份交强险的医疗赔偿限额,原告要求二被告各自在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内顶额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000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4519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169.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合并处理。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计算,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费为19771元(39542元÷12个月×6个月)。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标准酌情支持每人每天100元,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费为9000元(100元×90日)。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原告入、出院情况及实际治疗的需要,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购买医疗辅助器具费和租借胶片费本院不予支持,其中购买医疗辅助器具费原告可将其作为医疗费的一部分另行向王强、王海龙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另行主张。综上,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的损失包括:1、误工费19771元;2、护理费9000元;3、残疾赔偿金50363.63元(45194.6元+5169.03元);4、交通费5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82634.63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当由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二被告按照1:1的比例进行平摊,各赔偿原告41317.32元(82634.63元×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原告支出的鉴定费2784元应当由二被告赔偿,各赔偿1392元。综上,被告张家口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52709.32元(10000元+41317.32元+1392元),被告北京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52709.32元(10000元+41317.32元+1392元)。案经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籍某某52709.3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籍某某52709.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4元,依法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籍某某负担34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海龙与王强分别驾驶机动车辆先后与原告籍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一大队认定王海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籍某某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王海龙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张家口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王强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北京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二被告在二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二被告按照1:1的比例进行平摊。原告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了二份交强险的医疗赔偿限额,原告要求二被告各自在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内顶额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000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4519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169.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合并处理。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542元计算,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费为19771元(39542元÷12个月×6个月)。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标准酌情支持每人每天100元,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费为9000元(100元×90日)。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原告入、出院情况及实际治疗的需要,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购买医疗辅助器具费和租借胶片费本院不予支持,其中购买医疗辅助器具费原告可将其作为医疗费的一部分另行向王强、王海龙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另行主张。综上,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的损失包括:1、误工费19771元;2、护理费9000元;3、残疾赔偿金50363.63元(45194.6元+5169.03元);4、交通费5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82634.63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当由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二被告按照1:1的比例进行平摊,各赔偿原告41317.32元(82634.63元×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原告支出的鉴定费2784元应当由二被告赔偿,各赔偿1392元。综上,被告张家口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52709.32元(10000元+41317.32元+1392元),被告北京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52709.32元(10000元+41317.32元+1392元)。案经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籍某某52709.3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籍某某52709.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4元,依法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籍某某负担34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583元。

审判长:韩涛

书记员:王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