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赵大龙,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李春峰,男,汉族,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何某某、赵某某、李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何某某、赵某某、李春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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