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静芳,(系原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爱国村红旗1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同年10月15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丹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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