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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管某某
叶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王振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罗锋(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李江平(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余玉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陈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罗锋、李江平,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襄阳宇通亚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229号与立业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周文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管某某、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襄阳宇通亚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欣电器销售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涛、上诉人格力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兴、被上诉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余玉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2年7月6日下午,陈某某受襄阳市亚新电器维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亚新维修中心)指派,在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钻石人间皇家会所维修空调时,遭受电击从高处坠落致伤。事故发生当日,陈某某被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门诊处就诊,因病情需要,住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1、双踝关节开放性粉碎型骨折脱位;2、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3、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4、脑外伤。2012年8月21日出院,共住院46天,出院诊断:1、双踝关节开放性粉碎型骨折脱位;2、左胫骨平台粉碎型骨折;3、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4、脑外伤;5、声带麻痹。出院医嘱:患肢8—12周避免剧烈运动及负重;每周一骨科专家门诊及脑外科专家门诊及喉科专家门诊复查,按医生指导适当功能锻炼;病情若有变化随时来诊;骨折愈合后,来院取出内固定。2012年11月23日,陈某某因双踝骨术后钉道感染再次到襄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踝骨折术后钉道感染,2012年11月27日出院,共住院4天,出院诊断为双踝骨折术后钉道感染,出院医嘱:患肢8—12周避免剧烈运动及负重;每周5骨科专家门诊复查,按医生指导适当功能锻炼;病情若有变化随时来诊。以上两次总共住院50天(第一次住院46天+第二次住院4天)。陈某某住院期间,管某某已支付陈某某医药费113390.89元、现金16000元,合计129390.89元。
(二)2013年4月8日,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对其因本次事故而造成损伤情况进行鉴定,作出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2013)法医临鉴字第036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对陈某某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某某所受伤,依照《道标》分别构成IX(九)级、X(十)级、X(十)级、X(十)级伤残。多等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一级伤残赔偿总额的26%。2.被鉴定人陈某某后续四处内固定取出及颅脑损伤对症支持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24500元左右。3.自受伤之日起误工(休息)损失日为300日,护理时间为120日。陈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伤残鉴定700元+后续治疗费用评估600元+误工、护理时间评定600元)。
(三)陈某某妻子余玉洁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余玉洁为监护人。经襄阳市安定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襄阳市安定鉴所(2013)精鉴字第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定被鉴定人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陈某某为此支付智力测试费2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700元,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据此鉴定结论,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鄂襄城特字第00012号判决:一、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余玉洁为陈某某的监护人。
(四)陈某某自2003年5月起居住在襄阳市樊城区泰安路8号市经信委泰安路生活区(原纺织协会)新2号楼。2008年,陈某某父母将该房屋购买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该房产证登记的该房屋坐落位置为襄阳市樊城区泰安路6号7幢。
(五)2007年5月11日,陈某某以陈松松之名与余玉洁登记结婚,于2008年生育一女陈某、2010年生育一子陈某樊,2011年3月28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5月3日陈某某与余玉洁登记结婚。陈某自2011年6月起就读于襄阳市商务第一幼儿园,陈某樊自2013年6月起也就读于襄阳市商务第一幼儿园。2013年10月11日,襄阳市公安局清河口派出所出具异常户口注销(删除)证明一份,内容为:“经调查核实,原我辖区居民陈松松,男,户口地址:襄樊市樊城区长征东路133号的户口属异常户口,已于2013年10月10日按照规定予以注销/删除。其真实户口为:姓名陈某某,户口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东星村11组。特此证明”。
(六)陈某某父亲陈星保,1948年出生,母亲吴祥翠,1952年出生。陈星保与吴祥翠共育有三名子女:儿子陈某某、大女儿陈艳、二女儿陈红梅。2008年底,陈星保、吴祥翠在襄阳市区购房后即从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东星村迁往襄阳市区居住至今。
(七)2012年1月1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襄阳市亚新维修中心(乙方)签订《2012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协议书》,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协议书中授权襄阳市亚新维修中心在襄阳地区从事格力电器家用空调产品的安装、维修和咨询等服务工作。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3、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向乙方提供格力电器售后服务管理资料及产品技术资料,并及时对产品改进和产品安装、维修等方面的资料通知乙方。4、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向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并不定期对乙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6、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按《2012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管理手册》之费用结算管理制度对乙方结算单据进行审核并给予结算安装、维修费。……11、甲方统一制作“2012年格力电器家用空调特约服务单位”证书,并发放给乙方。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基本要求。……(4)乙方工作人员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配戴甲方统一下发的上岗证及穿着有甲方标志的工作服,但乙方工作人员并不因此成为甲方员工或与甲方建立了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违反法律等一切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只由乙方或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8)乙方必须对自身批发产品或代结算单位的售后服务工作负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指使用户拨打其他服务网点的电话,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00~1000元/次的违约金;乙方必须对代结算单位的安装、维修人员提供技术培训、指导。乙方必须将代结算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安装维修人员名单报甲方授权单位留档。……4、费用结算。(1)乙方只有与甲方正式签订有效特约安装、维修协议,才有资格与甲方结算费用,结算费用的标准按《2012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管理手册》之费用结算管理制度执行。……(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市场销售操作规定,如出现扰乱市场价格、异地销售、未安装抽卡结算等违规行为,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规空调安装费的10倍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安装、维修费并终止本协议。……5、安全保障。(1)乙方必须为其聘请或雇佣的服务人员购买各种保险,如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等。(2)乙方安装、维修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且必须持有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从事甲方家用空调产品的安装维修工作。(3)乙方安装、维修服务人员施工时,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进行规范操作,以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4)乙方因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引起的事故和后果,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三、其他约定。……10、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止。上述协议书签订同日,亚欣电器销售公司(甲方)与襄阳市亚新维修中心(乙方)签订了一份《空调项目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一、甲方将自己销售出去的空调安装及维修服务外包给乙方,由乙方直接对甲方的客户负责安装与维修。四、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不得为了多完成施工项目而忽视安全生产规则。五、乙方安排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安装、维修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乙方自行解决。六、乙方应在甲方客户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乙方必须确保安装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七、安装工程价款在甲方与客户验收合格后三日支付,维修凭甲方的客户签字确认完好后三日内支付。八、本合同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管某某、格力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评述如下:加工承揽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亚新维修中心业主管某某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且亚新维修中心的经营范围是格力电器家用空调产品的安装与维修,陈某某等人是管某某雇请的从事安装与维修的人员,原审判决认定陈某某为管某某提供劳务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管某某及格力电器公司认为陈某某与管某某之间是承揽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查,在《2012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亚新维修中心必须为其聘请或雇佣的服务人员购买各种保险,如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之保险等,但亚新维修中心业主管某某并未对其雇佣的陈某某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之保险。陈某某虽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陈某某损伤后果严重,因管某某未购买上述保险,导致其损失得不到社会保险救济,故原审判决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公平原则,确认管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管某某及格力电器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陈某某请求的后续治疗费24500.00元,符合《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管某某认为后续治疗费不应支持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格力电器公司与上诉人管亚萍签订《2012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协议书》的方式将自己经营的安装、维修等服务项目交由亚新维修中心负责经营,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格力电器公司与管某某之间为经营项目发包关系,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格力电器公司认为“发包”一词属于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概念,无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管某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陈某某是以自己劳动向管某某提供劳务,其受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格力电器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务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上诉人管某某负担1171元,上诉人格力电器公司负担11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管某某、格力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评述如下:加工承揽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亚新维修中心业主管某某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且亚新维修中心的经营范围是格力电器家用空调产品的安装与维修,陈某某等人是管某某雇请的从事安装与维修的人员,原审判决认定陈某某为管某某提供劳务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管某某及格力电器公司认为陈某某与管某某之间是承揽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查,在《2012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亚新维修中心必须为其聘请或雇佣的服务人员购买各种保险,如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之保险等,但亚新维修中心业主管某某并未对其雇佣的陈某某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之保险。陈某某虽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陈某某损伤后果严重,因管某某未购买上述保险,导致其损失得不到社会保险救济,故原审判决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公平原则,确认管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管某某及格力电器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划分责任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陈某某请求的后续治疗费24500.00元,符合《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管某某认为后续治疗费不应支持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格力电器公司与上诉人管亚萍签订《2012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协议书》的方式将自己经营的安装、维修等服务项目交由亚新维修中心负责经营,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格力电器公司与管某某之间为经营项目发包关系,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格力电器公司认为“发包”一词属于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概念,无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管某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陈某某是以自己劳动向管某某提供劳务,其受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格力电器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务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上诉人管某某负担1171元,上诉人格力电器公司负担1171元。

审判长:柴勇
审判员:柳莉
审判员:田在新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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