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管淑平,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7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闻欣,河北张闻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梁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2XXXXXXXX。
申请人管淑平于2016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某某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管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某某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明
书记员:王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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