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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管水利。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律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世澳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世澳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水利、高某某与被告世澳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水利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水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管水利负担。
审判员 方晓春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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