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孟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孟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孟某1(系原告孟2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华村静安763号。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珮,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菁,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严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孟某1、孟2与被告严某1、严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孟某1、孟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某、孟某1、孟2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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