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陈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原告:王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仇学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董玉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张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陈世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刘庆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梁彦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彬,男,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新村砖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L01223129J。
本院受理原告管某某、陈淑荣、王义、仇学来、董玉彬、张辉、陈世隆、刘庆林、梁彦福与被告徐某某、梅里斯新村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徐某某、梅里斯新村砖厂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管某某、陈淑荣、王义、仇学来、董玉彬、张辉、陈世隆、刘庆林、梁彦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3.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玉峰
人民陪审员 朱世杰
人民陪审员 李厚文
书记员: 刘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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