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叶爱民,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南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组织机构代码:79875547-9。
法定代表人连国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南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管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管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潘玉安 审判员 胡 红
书记员: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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