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管某与赵某某、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赵某某、段某某给付管某工资报酬43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某、段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赵某某和段某某系合伙人关系,2008年6月,二人合伙在龙关开发龙关四街民居家园工程,管某担任看门人员。2012年4月15日,民居家园工程竣工,因为缺少物业人员,当时赵某某与管某协商,由管某负责龙关四街民居家园工程的物业管理,工资每月1200元。2018年1月31日,赵某某将管某辞退。2012年4月15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赵某某只给付冬季工资,现尚欠36个月夏季工资(即43200元)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耍,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管某的诉讼请求。段某某、赵某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赵某某辩称,1、根据管某领取的工资数额,我根本不拖欠他的工资。2、原告主张的工资最早发生在2012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3、赵某某开发龙关新民居小区是以张家口第五建筑公司进行的,赵某某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4、管某起诉的如果是劳动关系下的工资关系,应该先仲裁后审理。5、从证明责任方面,管某应该提交拖欠工资的证据。在庭审中,段某某辩称,大约2011年10月份,管某冬季烧锅炉,夏季物业管理,每月工资1200元,具体怎么发放,发放多少,我不清楚。为证实其主张,管某提交的证据有:1、2018年2月13日赵某某与管某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1)根据段某某2015年10月1日写给管某涨工资的承诺书每月800元,其中赵某某每月给涨400元,段某某400元,段某某的承诺书已经超出了解除合伙关系的时间,现在管某已领走赵某某的5800元,最终由法院裁决。如果法院裁定不应当给,由管某退回赵某某5800元。(2)冬季的工资已领取,夏天的工资由法院裁定,法院怎么判就怎么支付。2、2018年2月13日管某收到赵某某给付工资26870元的收据一张。3、管某工资表复印件4张。该表记载的欠管某的26870元工资,已由管某领取。
原告管某与被告赵某某、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被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理由是:第一,关于《协议书》第(2)条“冬季的工资已领取,夏天的工资由法院裁定,法院怎么判就怎么支付”这句话包括是否拖欠和拖欠多少两层含义,其不能直接证明赵某某必然拖欠管某工资。第二,管某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已经证实管某从赵某某处领取了拖欠的工资26870元,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赵某某拖欠管某夏季工资。第三、段某某与赵某某是另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王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