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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韩某某、梅某、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珈,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臣,双鸭山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梅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原审被告: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上诉人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及原审被告梅某、管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管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 邱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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