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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啸与邵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管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啸与被告邵某某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  飞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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