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人,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刘传海,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原告管某某诉被告王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管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宏
书记员:刘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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