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管某某、杨琼英与刘某、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峰,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杨琼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峰,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船舶国际广场18层R2号。
法定代表人:高凡春,该公司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华,该公司专员。
原告(反诉被告)管某某、原告(反诉被告)杨琼英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被告黄某、第三人武汉搜房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本诉与反诉,当事人对本案相关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晓凌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沈婉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