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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男诉陶大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简某男
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陶大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余仁杰
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简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陶大毛。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仁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男诉被告陶大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男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陶大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男撤回对陶大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男撤回对陶大毛的起诉。

审判长:张丽芬

书记员:梅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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