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某男
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陶大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余仁杰
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简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陶大毛。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仁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男诉被告陶大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男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陶大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男撤回对陶大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男撤回对陶大毛的起诉。
审判长:张丽芬
书记员:梅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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